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315號
CHDV,97,消債更,315,200812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徐佳甜
            號7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⑴徐林華徐佳鈴之 戶籍謄本⑵說明目前是否有工作,若有,請陳報任職之單位 名稱、地址、薪資待遇⑶說明自順達行銷有限公司離職原因 ⑷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1 日提出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與「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中,支出總金額與各 明細金額不一致,說明陳報是否誤列,請重新提出正確之支 出明細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命其於收到裁定後10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則駁回更生聲請,該裁定於同年11月4 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 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1/1頁


參考資料
順達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