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人 即
債 務 人 辛○○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 理 人 己○○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癸○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辛○○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 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 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 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85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惟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59條、第60條等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此情有相 關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佐。次查:經斟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每月清償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1元,清償期限 6年,清償比例為百分之20.4,茲以債務人為民國63年出生 ,現年34歲,正值年輕力壯之年,是尚難認其條件公允。又 查,依債務人所提財產查詢清單顯示,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 財產。準此,本件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 要件,且債務人亦無財產足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3日中午12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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