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663號
CHDV,97,司催,663,2008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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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李伯仲即晉豪土木包工業
上列聲請人李伯仲即晉豪土木包工業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狀釋明原因記載「97年12月16日因投標彰化縣立彰化藝術
高級中學工程需要,向兆豐商銀南彰化分行開立銀行本票」等語
,其遺失之票據種類顯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為支票不符。
請具狀釋明票據種類究為「支票」抑或為「本票」,如為本票請
具狀將附表內之付款人欄位更正為擔當付款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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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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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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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商業 銀業 │兆豐商業 銀業行南 │97年12月16日 │未記載    │15,000元    │AK0000000    │  │
│  │行南彰化分行陳│彰化分行     │       │       │        │        │  │
│  │士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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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