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866號
債 權 人 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
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