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2864號
CHDV,97,司促,22864,2008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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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864號
債 權 人 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
  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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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