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2862號
CHDV,97,司促,22862,2008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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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862號
債 權 人 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於 台中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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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