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2817號
CHDV,97,司促,22817,200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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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28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丙○○
            、5樓
債 務 人 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貳仟參佰壹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
   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等於民國96年3月5日,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
   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正,期限自民國9
   6年3月5日起至民國97年10月21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
   ,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三
   點七二計付利息外,本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茲因債務人等僅繳本息至民國97年9月1
   4日止,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放款
   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
   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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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