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97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壹萬零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
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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