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1915號
CHDV,97,司促,21915,200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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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915號
債 權 人 丙○○
上列債權人丙○○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九天香舖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及九天香舖負責人及
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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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