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915號
債 權 人 丙○○
上列債權人丙○○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九天香舖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及九天香舖負責人及
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