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1877號
CHDV,97,司促,21877,200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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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877號
債 權 人 鋼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鋼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朱億實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鋼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
  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
三、依聲請狀所示,當事人欄並未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請
  具狀補正之。
四、本件聲請人除列為朱億實業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外,亦列李宗
  興為債務人,但就交貨單影本所示,係以朱億實業有限公司
  為買受人,而非以李宗興個人名義所簽發,請具狀釋明對其
  請求之依據,並表明請求對象為個人或公司。
五、本件債務人朱億時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非李宗興,債權人
  應補列其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欄位,並提出債務人朱億實業有
  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
  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如債務人公
  司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
  ,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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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鋼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朱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