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6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號
債 務 人 丙○○
號
債 務 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柒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邀同債務人乙○○、丙○○、甲○○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正,約定借款期間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止,利息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年息
百分之三點六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本金
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未按期攤繳本息時,除乃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立有借
據乙紙可證。
(二)詎料債務人等僅攤還本金玖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整,另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提供與聲請人本金按月平均攤還
備償支票,經聲請人提示請求付款時遭受存款不足理由退票
,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乙紙可證,債務人等現欠聲請人新臺
幣參佰貳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正,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與違約金,迭經催討債務人等均
置之不理。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立約人在借款期間
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
還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債務人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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