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101號
債 權 人 申翰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進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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