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0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
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楊珮汝係告訴人甲○○之配 偶,竟先後於民國96年10月某日及同年11月間某日,在彰化 縣好萊塢汽車旅館內及在乙○○位於彰化縣溪洲鄉○○村○ ○路○段110號住處,與楊珮汝發生2次通姦行為,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公訴人以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提 起公訴,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 據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97年12月18日以書狀 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