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茗水路一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淼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5,230 元,應繳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6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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