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太平洋國際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海天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黃陳瓊珠即花月生活館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330,3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26,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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