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411號
PTDV,97,補,411,2008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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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太平洋國際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海天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黃陳瓊珠即花月生活館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330,3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26,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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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國際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天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