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1401號
PTDV,97,繼,1401,2008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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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401號
聲 明 人 癸○○
      辛○○
      子○○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丑○○
聲 明 人 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明 人 丁○○
      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明 人 方水灯
          共同送達代
          鎮○○路7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父方鏡油是否尚生存,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
  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母方蔡瓶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方復健、方水道、方水邊、方惜之最新
  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丁○○之印鑑證明。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
  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世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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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