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一、提出何可馨、何子晴、何可遙、何可薇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
二、提出實際繳納房屋租金之證明,並說明何以由白如嬌代為租 賃?又何以租賃契約書未載明租賃期間?
三、說明聲請人每月平均所得為何(應含年終、考績獎金、各項 津貼及補助)?
四、提出陳美玲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五、試擬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願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 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