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658號
PTDV,97,司拍,658,2008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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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吳春生律師即陳輝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輝中所有由遺產管理人吳春生律師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輝中於民國86年8 月8 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10,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 國86年8 月5 日至民國116 年8 月5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輝中 於民國88年8 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 元,約定借款 期限為民國88年8 月31日起至民國108 年8 月30日止,分期 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7年1 月31日起,債務人陳輝中未 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3,693,078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 約視同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陳輝中於民國97年5 月18日死亡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選任吳春生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依法 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 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 第4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 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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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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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屏東 │勝興│ │789-250 │建│0 │1 │4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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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屏東 │潭墘│ │59-3 │建│0 │1 │7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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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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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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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395 │屏東市○○街11│勝興段789-250 │鋼筋混凝土│1樓70.68、2樓70.68、3 │陽台面積15│全部│ │
│ │ │9巷2號 │地號 │造、三層樓│樓70.68合計212.04 │.96、平台 │ │ │
│ │ │ │ │房 │ │面積28.10 │ │ │
│ │ │ │ │ │ │、屋頂突出│ │ │
│ │ │ │ │ │ │物面積17.2│ │ │
│ │ │ │ │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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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