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97年10月15日所為97年度訴字第111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 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於民國97年10月24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甲○○ 屏東縣車城鄉○○村○○路53之1 號之住所,由同居人即其 父張水福收受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 稽,嗣上訴人於97年11月3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 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 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先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