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二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複 代理人 蔣為志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
~B3 法官 魏式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采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