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1年度,62號
KSHV,91,重上,62,200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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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二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複 代理人  蔣為志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
~B3   法官 魏式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采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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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