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丁○○即祭祀公業張能旺管理人
之5
被 上訴人 甲○○○
丙○○
丁○○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95,95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