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3號
ILDV,97,訴,23,2008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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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丁○○即祭祀公業張能旺管理人
           之5
被 上訴人 甲○○○
      丙○○
      丁○○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95,95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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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