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
年度毒偵字第728、754、80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
合議庭評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提撥管貳支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又因 竊盜案件,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38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6年3月1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分別於 附表所列時、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嗣警分別查獲,採尿 送驗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蘇澳分局、礁溪分局報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東發、 謝秋水於警詢時所述情節大致相符,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檢驗中心檢驗總表3 紙、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毒品犯罪嫌 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毒品犯 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偵 查隊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各1 份在卷可稽 外,並有提撥管2 支扣案可資相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於94年12月2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核其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持有之低度行 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多次施用毒品 之犯行係採一罪一罰之原則,業經最高法院96年度第9 次刑 事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是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 告前因竊盜案件,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38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6年3月19 日縮刑期滿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受 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各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即曾因施用毒品經 觀察、勒戒,再犯本件,顯無戒除毒癮之決心,自制能力不 足,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係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 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亦非直接,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 稱良好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扣案之提撥管2 支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謝秋水住處為警 扣得上開提撥管2支外,另扣得海洛因殘渣袋4個,此與被告 附表編號2、3、4 施用毒品之犯行無涉,公訴人亦未詳予論 述扣案殘渣袋4個與被告附表編號1犯行之關聯,是無證據顯 示扣案之殘渣袋4 個係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不另為 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及扣案物 │宣告刑 │
├──┼───────────────┼───────┤
│1. │於97年7月15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甲○○施用第二│
│ │往宜蘭方向途中之某自小客車內,│級毒品,累犯,│
│ │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處有期徒刑肆月│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警於同月│,扣案之提撥管│
│ │18日晚間9時30 分許,在宜蘭縣員│貳支均沒收。 │
│ │山鄉○○村○○路○段240號謝秋水│ │
│ │住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 │
│ │二級毒品所用之提撥管2支。 │ │
├──┼───────────────┼───────┤
│2. │於97年7月23日凌晨1時許,在花蓮│甲○○施用第二│
│ │縣秀林鄉崇德村8鄰崇德100之10號│級毒品,累犯,│
│ │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處有期徒刑肆月│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警於│。 │
│ │同月25日晚間11時30分許,採尿送│ │
│ │驗後,始悉上情。 │ │
├──┼───────────────┼───────┤
│3. │於97年7月25日晚間11時30分許往 │甲○○施用第一│
│ │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級毒品,累犯,│
│ │查獲至採尿期間),在花蓮縣秀林│處有期徒刑柒月│
│ │鄉崇德村8鄰崇德100之10號住處外│。 │
│ │空地,以摻入香菸之方式燒烤施用│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次,嗣警於同│ │
│ │月25日晚間11時30分許,採尿送驗│ │
│ │後,始悉上情。 │ │
├──┼───────────────┼───────┤
│4. │於97年8月7日上午某時許,在其花│甲○○施用第二│
│ │蓮縣秀林鄉崇德村8鄰崇德100之10│級毒品,累犯,│
│ │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處有期徒刑肆月│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警│。 │
│ │於同月10日晚間12時5分許,在台9│ │
│ │線102公里100公尺處查獲,經採尿│ │
│ │送驗後,始悉上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