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六七號 再 審原告 壬○○ 子○○ 兼右 二人 訴訟代理人 癸○○ 再 審原告 丑○○ 訴訟代理人 戊○○ 癸○○ 再 審被告 財政部 設台北市○○○路二號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庚○○ 再 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設台北市○○○路一一六巷十八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再 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再 審被告 高雄縣政府 設高雄縣鳳光市○○路○段一三二號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寅○○ 卯○○ 再 審被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陳裕文律師 許瑜容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存在再審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期日另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林健彥~B3 法官 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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