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字,90年度,67號
KSHV,90,再,67,2002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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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六七號
   再 審原告  壬○○
          子○○
   兼右 二人
   訴訟代理人  癸○○  
   再 審原告  丑○○  
   訴訟代理人  戊○○  
          癸○○  
   再 審被告  財政部   設台北市○○○路二號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庚○○  
   再 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設台北市○○○路一一六巷十八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再 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再 審被告  高雄縣政府 設高雄縣鳳光市○○路○段一三二號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寅○○  
          卯○○  
   再 審被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陳裕文律師
          許瑜容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存在再審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林健彥
~B3   法官 黃科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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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