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401號
SLDV,97,重訴,401,2008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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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4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7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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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