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丙○○○及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玖萬伍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肆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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