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580號
SLDV,97,訴,1580,200812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80號
原   告 尊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姿勻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97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1/1頁


參考資料
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尊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姿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