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560號
SLDV,97,訴,1560,2008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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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0號
原   告 三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棉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8 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97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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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棉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