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0號
原 告 三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棉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叁佰玖
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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