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560號
SLDV,97,訴,1560,2008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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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0號
原   告 三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棉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叁佰玖
  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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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棉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