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375號
SLDV,97,訴,1375,200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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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   告 和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6 月間任職於原告公司,擔 任業務兼小弟工作時,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公司款項 。嗣兩造於96年1 月26日就被告上開侵佔行為達成和解,被 告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並約定被告應自96 年2 月10日起,按月償還原告1 萬5,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 畢為止,惟被告並未依約履行。另被告為冒充業績,竟偽造 訴外人「京華采服飾有限公司」95年9 月20日訂單、「龍霖 服飾開發有限公司」95年11月3 日及95年12月5 日訂單、「 嘉倍服飾店」95年11月16日訂單,致原告陷於錯誤,依訂單 所載付款13萬3,000 元向上游廠商進貨,嗣後原告僅得以1 萬3,000 元將上開進貨庫存低價售出,因而受有11萬9,700 元之損害。為此本於兩造間和解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25萬元;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原告所受 損害11萬9,700 元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二、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明:同意原告請求(本院 97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認諾原告本於兩造96年 1 月26日和解契約,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如訴之聲明之請求 ,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四、從而,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依原告與被告間和解契約及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6萬9,700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3,970 元(按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 額36萬9,700元計算之裁判費)由被告負擔。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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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采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和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