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寧山莊管理委員會、甲○○、乙○○間確認委
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
明第1、2、4、5項係屬非財產權訴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元;而訴之聲明第3 項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叁佰貳拾元,則本件應合併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
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