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168號
KSHM,91,附民,168,200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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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聯勤第三○二廠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九號貪污治罪條例等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張盛喜
                    法官 凃裕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吳福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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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