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聯勤第三○二廠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九號貪污治罪條例等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張盛喜
法官 凃裕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吳福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