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債 務 人 戊○○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 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 ,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 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 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 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郁婷
附表:一、債務人應具體說明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原協商條件顯 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及債務人配偶陳錦珠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提出應受扶養親屬(即吳陳昂、吳承陽、吳函穎)95 、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說明債務人居住地與工作地點地址,及兩地間之距離 ,並釋明債務人每月支出油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計算方式。
五、詳列債務人自民國97年4 月起每月支出三餐起居5,00 0 元、家用花費5, 000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檢 附適當之證明。
六、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即吳陳昂、吳承陽、吳 函穎)每月支出扶養費共計15,000元之計算方式與項 目,並提出實際支出該筆費用之證明,及說明必要性 。又債務人之配偶陳錦珠實際上與債務人如何分擔該 筆扶養費。
七、說明債務人與配偶陳錦珠現職工作內容與收入情形, 並提出自97年1 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如債務人係以現金方式領取薪資,亦應詳細按月說明 每月所得收入,並經雇主簽名與蓋章,另應提出資方 之聯絡方式及地址。
八、提出債務人及配偶陳錦珠自95年4 月迄今所有郵局、 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完整清晰之內頁資料影 本(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分別按時間 先後順序排列)。
九、提出債務人最近一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
十、債務人之自用住宅拍賣後,對己○○○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務人是否已全數清償,若否,則應陳報不足受償 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說明債務人與債權人庚○○之關係,債務人現與之 居於同址之原因,並提出債務人向庚○○借貸300, 000 元之借據,借據上並應載明債權人之聯絡方式 、原借貸本金、已還款金額、現存實際債權數額、 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並且須經債權人簽名及蓋章 ,若無借據,則應以書狀載明上述應記載事項,以 茲證明。又應提出債權人實際交付該筆借款予債務 人之證明,並說明債務人支借該筆款項之原因及用 途為何?
十二、說明債務人與丙○○、乙○○、丁○○及甲○○之 關係。並提出債務人向丙○○借貸150,000 元、乙 ○○80,000元之借據,借據上並應載明債權人之聯 絡方式、原借貸本金、已還款金額、現存實際債權 數額、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並且須經債權人簽名
及蓋章,若無借據,則應以書狀載明上述應記載事 項,以茲證明。又應提出債權人實際交付該筆借款 予債務人之證明,並說明債務人支借該筆款項之原 因及用途為何?
十三、債務人之合會契約書、會單(應記載會首及全體會 員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 及基本數額、起會日期、標會日期、標會方法、出 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與繳納合會金之證明文件,並陳明債務人參加 合會用途為何?是否已領合會金及領取證明,合會 所得之款項流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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