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24號
SLDV,97,消債更,824,200812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4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 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 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桂大永
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勿省略)。 2.司法院版本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3.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4.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
5.陳明自97年4月至97年12月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6.應受扶養人(何濬馳、何奕德謝月介陳淑菱)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並釋明與債務人間關係。 7.應受扶養人(何濬馳、何奕德謝月介陳淑菱)最近 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皆正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