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21號
債 務 人 甲○○
樓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 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6 項規定自明。 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 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同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再按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 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桂大永
附表:1.應受扶養人(黃祖胤及黃祖晟)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皆正本)。
2.債務人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3.陳明債務人自97年1 月至97年10月收入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
4.依債務人所提資料,債務人有房地位於大同區,請陳明 何以須租屋居住,是否出租與他人,並陳明居住於大同 區址者為何人?
5.母親黃謝秀子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6.母親黃謝秀子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最近
一年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皆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