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403號
SLDV,97,消債更,403,200812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3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 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 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華瑋
附表:
1.李林哲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報 表編號:PLR2)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3.債務人應重行提出完整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包含非金融 機構之民間債權人亦應一併列入)。
4.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飛瑞股份有限公司,並說明其 擔任之職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及提出在職證明



(須載明債務人之職位及每月收入,且經雇主簽名與蓋 章)。
5.債務人目前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即臺北市○○區○○里 ○ 鄰○○街50巷3 號),並陳明其房屋坪數、供何人居 住,及其他居住人現職之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各為 何。
6.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 務人自民國(以下同)96年7 月迄今之每月支出勞健保 費用、膳食費、交通費(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 、票段數或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水、電、瓦斯費及 電話費,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收據影本(影本內容須 完整清晰),及說明與共同生活居住之親屬如何分擔上 述費用。
7.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 務人自何時開始,每月須還款新臺幣(以下同)1 萬8, 000 元予李林哲,及已繳納之總期數、總金額與最後清 償期各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8.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 務人自何時開始,每月分別須還款8,000 元予匯豐銀行 、7,000 元予渣打銀行,及已繳納之總期數、總金額與 最後清償期各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9.說明李林哲於94年5 月向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國際商銀 及花旗銀行分別借貸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10.提出債務人自96年2 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轉帳證明或資薪 單影本。
11.債務人自95年7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 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12.債務人於毀諾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做何處 置。
13.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 務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數額。
14.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 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 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 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
15.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之重點提示,填寫「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表格(至本院網站,便民 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合理公允之更生方 案。

1/1頁


參考資料
飛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