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
債 務 人 蕭啟安
代 理 人 王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高郁婷
附表:(一)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 民國97年7 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並說明薪資明細 。
(二)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房租9,000 元之證明,並釋明 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供何人居住,其他居住之人 工作及收入狀況,與債務人實際上如何分擔每月房 屋租金及水、電、瓦斯費用,另應檢附自民國97年 1 月迄今支出該筆費用之收據影本,並製表詳列每 月支出數額。
(三)提出債務人配偶葉克強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提出債務人及債務人配偶葉克強自95年7 月迄今所 有金融機構、郵局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完整清晰之
內頁資料影本,且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後。 (五)提出債務人配偶葉克強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並說明其於永信小客車租賃公司從事計程車 營業活動之模式為靠行或寄行?另應詳實說明車行 之計薪方式,並製表詳列債務人配偶葉克強自97年 1 月迄今每月開計程車之收入、需支出之成本及扣 除成本後可得支配之實際所得並提出上開成本之證 明文件。
(六)提出債務人配偶葉克強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及營業小客車行照。
(七)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 列債務人自97年1 月迄今每月必要支出之明細及各 細項金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收據影本。
(八)應受扶養親屬(即葉怡君、葉家豪、葉建何)最近 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 養親屬每月支出扶養費共計3,000 元之計算方式與 項目為何?
(九)說明債務人與債權人是否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成 立協商?若有,應提出協議書影本及還款證明。 (十)預擬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 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