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7 月16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 年7 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 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高楚安
附表:
一、土地(臺北市○○區○○段二小段0000-0000 號)及建物 (臺北市○○區○○街280 巷7 號1 樓)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投資車都汽車有限公司資料證明文件及陳報前開公 司最近兩年營業所得情況。
三、債務人之汽車(車號EU-5800)行照影本。 四、債務人任職於車都汽車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文件及薪資轉帳 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五、房貸繳息清單影本。
六、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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