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323號
SLDV,97,消債更,323,2008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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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 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 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華瑋
附表: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 色,報表編號:PLR1)。
2.說明其他依法應扶養債務人母親連黃金葉之扶養義務人 (即債務人之兄弟姊妹)共有幾人?並陳明其工作狀況 、收入證明,及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為何。若未支 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
3.提出連敏夫連家賢連方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依債務人所陳,其於民國(以下同)95年間,因祖母連 玉葉罹患癌症,需支付龐大醫藥費,致無法按期繳納協 商款項。承上,說明其他依法應扶養債務人祖母連玉葉 之扶養義務人於95年間之工作狀況及收入證明,並一併 陳明當時是否有支出連玉葉之醫療費用。
5.照時間先後順序,提出債務人之祖母連玉葉罹患癌症時 ,所有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收據影本(影本內容須完整 清晰)。
6.提出最大債權銀行聯邦銀行陳報狀(如附件)之答辯書 。
7.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達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說 明其每月收入狀況為何及提出證明文件(薪資轉帳證明 或資薪單影本),並須經雇主簽名與蓋章。
8.說明債務人目前究居住於臺北市○○區○○里○ 鄰○○ ○路61號7 樓或為臺北市○○區○○路186 號,並陳明 有無其他居住人,若有,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 何。
9.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 務人自96年6 月迄今之每月支出勞健保費、醫療費、水 、電、瓦斯費及電話費,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收據影 本(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及說明與共同生活居住之 親屬如何分擔上述費用。
10.說明債務人每月交通費何以高達新臺幣(以下同)4,00 0 元,並陳明債務人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 段數為何,或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於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財交」此項目13萬9,461 元 所得之發生原因、來源及使用流向為何,並提出證明文 件。
12.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 務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數額。
13.債務人自95年6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 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14.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 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 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



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
15.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之重點提示,填寫「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表格(至本院網站,便民 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合理公允之更生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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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