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235號
SLDV,97,消債更,235,2008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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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 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 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于耀文
附表:1.債務人之配偶詹增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95 、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債務人配偶詹增棋之父母親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95 、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 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應受扶養親屬(即詹純儀、詹孟璇)最近一個月之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4.照時間先後順序,提出債務人配偶詹增棋之母親,所有



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收據與就醫診斷證明影本(影本內 容須完整清晰)。
5.說明其他依法應扶養債務人配偶詹增棋父母親之扶養義 務人(即債務人配偶詹增棋之兄弟姊妹)共有幾人?並 陳明其工作內容、收入狀況,及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用與醫療費用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 因與證明。
6.說明債務人目前究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里○ 鄰○○ 路243 號6 樓或為臺北縣汐止市○○路19巷4 號2 樓, 並釋明房屋坪數及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應說 明現職之工作內容與收入狀況為何。
7.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說 明其每月收入狀況為何及提出證明文件。承上,若領取 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債務人應提出雇主李光華、劉 吉人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 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 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8.詳細說明債務人之配偶詹增棋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 每月收入狀況為何及證明文件(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 明或資薪單影本),並須經雇主簽名與蓋章。
9.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 務人自民國(以下同)97年1 月迄今之每月支出膳食費 、勞健保費、日常生活用品費、交通費(住家至上班處 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或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水 、電、瓦斯費及電話費,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收據影 本(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及說明與配偶詹增棋、共同 生活居住之親屬如何分擔上述費用。
10.說明詹純儀每半年須花費補習費新臺幣(以下同)3 萬 元,詹孟璇每月安親班費用4,000 元、英文班2,800 元 之必要性。
11.債務人及其配偶詹增棋自95年1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 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12.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 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 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 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
13.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



務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數額。
14.債務人於95年6 月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協商,當時之工 作狀況及收入為何?又債務人於97年5 月毀諾時,不可 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為何?毀諾 前之還款來源為何?毀諾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 餘額做何處置?又債務人如何能自95年7 月協商成立時 起,按期繳納每月新臺幣3 萬6,418 元之協商款項至97 年5 月,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 、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 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15.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之重點提示,填寫「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表格(至本院網站,便民 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合理公允之更生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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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