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債 務 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須因不可歸責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始 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6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同條例第44條定有 明文。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 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桂大永
附表:1.陳明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須詳填種 類、來源、期間及每月數額)。
2.陳明自輝隆機械有限公司及安德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離職 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任職期間之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3.配偶之薛淑鈴之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6年度 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皆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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