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32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聖塔露琪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徐金壽為擔保第三人金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金釗公司)對第三人中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信 託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於民國86年 6 月19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供中聯信託公司設定存續期 間自86年6 月19日起至126 年6 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 億2,0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嗣聲請人自96年12月29日起概括繼受中聯信託公司之權利 義務;上開抵押權則經多次變更,現義務人為相對人,債務 人為相對人及金釗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1億1,170 萬元 ,抵押標的如附表一所示。
㈡又相對人於97年3 月28日與第三人徐俊傑、徐金壽、徐林玉 釗共同簽發載有借款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並授權聲請人 填載到期日為97年5 月2 日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3 億 1,4 00萬元。詎上開本票屆期經聲請人提示後,尚有3 億52 9 萬1,08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爰以上開欠款中20 5 萬元之部分,聲請拍賣上開抵押物中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 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綜合授信約定書、授信業務歸戶 資料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 臺北縣淡水地政事務所調閱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核閱無訛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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