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7年度,72號
SLDV,97,建,72,2008120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蔡志揚律師
      劉姿吟律師
被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承攬契約第1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1/1頁


參考資料
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