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333號
SLDV,97,司,333,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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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丁○○
相 對 人 依莎麗亞國際生技有限公司公司
            樓
臨時管理人 丙○○
            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依莎麗亞國際生技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依莎麗亞國際生技
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上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董事準用之,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其唯一之董事顏國
賢已於民國95年9 月9 日死亡,為維持相對人業務之正常營
運,並保障其得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進行復查等行政爭訟
程序,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
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原董事顏國賢業於95年9 月9 日死亡,致不
能行使職權,而該公司董事僅顏國賢一人,無經理人,而無
其他負責人及股東各節,有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表、營業稅稅資料查詢作業、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件(均影本)附卷可稽,應與事實相符。經審酌相對人並無
其他股東,原董事顏國賢未婚亦無子女;惟尚有其母丙○○
為其法定繼承人。而丙○○雖已聲請限定繼承,然曾提供其
所有房屋予相對人使用,且於相對人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時
,並為相對人之聯絡人等情,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9
月3 日基慧民地95繼607 字第20498 號函送之當事人資料清
單、以及房屋使用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等件(均影本)為
據。堪認第三人丙○○對相對人原董事顏國賢之財產狀況尚
稱瞭解,且就相對人之業務亦有所接觸,而足以勝任該公司
臨時管理人乙職。爰依前揭規定,選任丙○○為相對人之臨
時管理人。
四、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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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依莎麗亞國際生技有限公司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依莎麗亞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