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9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樓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立華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正立華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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