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9572號
SLDV,97,促,29572,200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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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9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樓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立華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正立華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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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