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338號
聲 請 人 謝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福行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
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具狀《分別》表
明《各本票》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
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
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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