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8851號
SLDV,97,促,28851,2008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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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之9
法定代理人 甲○○
            之9
代 理 人 乙○○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相對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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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