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之9
法定代理人 甲○○
之9
代 理 人 乙○○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相對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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