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童銘宗即祭祀公業童志昌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複 代理人 己○○
被 告 林山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甲○○
代 理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戊○○
共 同 梁 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庚○○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97年12月
4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98年1月8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 7法庭行言詞辯論
。
二、請兩造持有被告民事再開辯論聲請狀所附72年 6月19日會議
記錄原本者,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提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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