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梅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壹
仟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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