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602號
CYDV,97,訴,602,20081226,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0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叁萬叁仟元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原告主張:訴外人大聯洋行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96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680,000 元,利率按郵匯局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02﹪機動調整計 算,按月於26日清償利息,如未依約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詎本件借款僅繳納利息至 97年7月30日,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經以存款抵銷 後,尚欠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爰依 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戶資料、保證書 、授信約定書、利率表、往來明細查詢為證,堪信為真正。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 准許。
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8,7 2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業據原告提出中華日報廣告費 收據1紙為證,合計29,120元,均應由被告負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併准許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聯洋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