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92號
CYDV,97,訴,592,2008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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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甲○○(財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丁維儀
被   告 地○○
      天○○
      亥○○
      午○○○
      癸○○
      丑○○
      子○○
      壬○○
      寅○○
      卯○○
      巳○○
      辰○○
      己○○
      庚○○
      戊○○
      楊丁○○
      乙○○
      辛○○
      申○○
      戌○○
      酉○○
上 三 人 未○○○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所附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之附圖有所違誤,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 圖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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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